終審法院就梁鎮罡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2019) 22 HKCFAR 127一案作出判決後26uuu新地址,就《税務條例》(《條例》)而言,同性婚配會被視為有用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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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2(1)條訂明「婚配」的定義為:
(a) 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配;或 (b) 在香港之外任何处所由兩個有行為智商結婚的东说念主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配,不論該婚配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归拢條文亦界定「妃耦」是指丈夫或太太,而「丈夫」及「太太」分別是指已婚男士及已婚婦女。
根據上述定義,「婚配」以往被解釋為男性與女性所締結的異性婚配,同性婚配中的各方並不可擁有「妃耦」。故此,就《條例》而言,同性婚配不被視為有用婚配。
在梁鎮罡一案中,上訴东说念主於2014年在新西蘭締結同性婚配,該類婚配在當地獲法律承認。婚後,上訴东说念主申訴他被剝奪了更新婚配狀況的權利,他的妃耦亦被剝奪了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規例》)獲得妃耦醫療和牙科福利的權利。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則認為,由於上訴东说念主的同性婚配不屬於香港法律所指的婚配,其同性婚配伴侶並不屬於《規例》所指的妃耦,因此,他的同性婚配伴侶無權享有妃耦福利(福利決定)。上訴东说念主亦申訴他不可根據《條例》第10條選擇合併評税。税務局局長認為,上訴东说念主與其同性伴侶的婚配並不屬於《條例》所指的婚配,因此,上訴东说念主無權選擇與其同性婚配伴侶合併評税(税務決定)。上訴东说念主其後針對福利決定和税務決定淡薄法令覆核。上訴东说念主指有關決定是基於其性傾向而作出,對其構成不对法歧視。
jk黑丝關於税務決定,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均駁回上訴东说念主所淡薄的法令覆核。經進一步上訴,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东说念主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認為保险香港一家一计異性婚配轨制是正当标的。磋磨词,有關差別待遇(即異性婚配的东说念主士和在香港之外任何处所締結同性婚配的东说念主士在《條例》下所赢得的不同待遇)與此正当标的沒有合理關連,並非有理可據。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东说念主對税務決定的上訴得直,認為應當對《條例》作出補救解釋,並下達了以下聲明:
(a) 「婚配」一詞在《條例》第 2 條 (b)項下的釋義須剖释為「在香港之外任何处所由兩個有行為智商結婚的东说念主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配,不論該婚配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但如二东说念主性別换取,而他們締結的婚配純粹若非因二东说念主性別换取便本應屬《税務條例》所指的婚配,則就該婚配而言,須視作他們有行為智商結婚」;及(b)
為实施《條例》,提述為:
(i) 「丈夫與太太」須剖释為「已婚东说念主士與其妃耦」;
(ii) 「並非與丈夫分開居住的太太」須剖释為「並非與已婚东说念主士分開居住的妃耦」; 以及
(iii) 「丈夫或太太」須剖释為「已婚东说念主士或其妃耦」。
故此,就《條例》而言,同性婚配現被視為有用婚配。任何已婚东说念主士,不論其婚配是異性婚配或同性婚配,均有權與其妃耦共同選擇合併評税或個东说念主入息課税;並有權根據《條例》就其妃耦申索免税額或税項扣除。